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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壇法院:花木被推掉四分之三多,誰來擔責,金壇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原告主張其種植的樹木系被告損壞,其應當承當舉證責任。訴訟中,原告僅提供了1份蔣某出具的證明,但證人蔣某與原告存在親戚關系且未出庭作證,原告也無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故該證明并不能證實系原告叫證人去平整土地、推掉原告的樹木。而被告提供的征用土地協議、合作協議是原件,且該兩份證據與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出具的情況說明相互印證,能夠證明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負有平整征用土地的義務。原告要求原告物流公司承當本案的賠償責任,證據缺乏,遂判決采納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
597苗木網/2010年九月三日/訊: 頃刻之間,種植了近四年的花木被推土機推掉四分之三多,誰來擔責?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起財富損害賠償糾紛一案。
因平整土地,苗木被推掉四分之三多
金壇市經濟開發(fā)區(qū)某村村民劉某,該村享有1.1畝的承包田,2006年上半年,劉某在該承包田里種植了花木。2010年1月的某天,劉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推土機駕駛員蔣某以整地為由將劉某種植的花木推倒。劉某發(fā)現后即打“110進行了制止,但已被推掉了3/4之多。劉某經過測算,推掉的花木經濟損失達9萬余元。
對簿公堂,誰來擔責
為討個說法,2010年2月,劉某將金壇某物流公司告上法庭。劉某認為,原告某物流公司以平整土地為由,指使蔣某用推土機將其花木推掉,至于原告與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簽訂的合作協議與原告無關,原告應當承當賠償責任,請求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害并賠償損失9萬余元。
原告某物流公司認為,原告的上述承包田已被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征用,原告與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簽訂了招商引資合作協議,原告擬在上述承包田處建造廠房,但由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負責通電、通水和平整土地等工作。當天是金壇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叫蔣某去平整土地的并非原告,請求法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物流公司不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