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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居住區(qū)綠地率不得低于35%;城市新建街道兩側不得修建實體圍墻;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3至5棵。從今天起,與市民生活息息相關的《河北省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開始施行。這是河北省第一部全面、系統(tǒng)規(guī)范城鄉(xiāng)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與監(jiān)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規(guī)。《河北省義務植樹條例》和《河北省城市綠化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規(guī)定了各類建設項目的綠地率(綠地面積占用地總面積的比例)標準,其中,新建居住區(qū)不得低于35%,舊城改造區(qū)不得低于30%。
新建學校、醫(yī)院、療休養(yǎng)院所、公共文化設施等綠地率不得低于35%。
城市新建街道兩側不得修建實體圍墻。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項目,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城市圍欄、墻體以及高架道路、軌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城市露天停車場應當建設或者改造為林蔭停車場。
河北省行政區(qū)域內的單位和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植樹義務。有勞動能力的適齡公民(男11歲至60歲,女11歲至55歲)每人每年應當義務植樹三至五棵。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者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并處罰款:在樹木上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以樹承重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踐踏綠地,損傷樹木花草,在綠地內堆放雜物、焚燒物品、排放污水的,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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