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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山東省古樹名木保護辦法》,對樹齡100年以上的古木及珍貴、稀有或具有重要歷史、文化、科學研究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名木實行三級保護制度。
《辦法》規(guī)定,名木和樹齡在500年以上的古樹,實行一級保護;樹齡300年以上不滿500年的古樹,實行二級保護;樹齡100年以上不滿300年的古樹,實行三級保護。古樹名木認定公布后,應當劃定保護范圍?h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應當設置保護標志和必要的保護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標志和保護設施。
《辦法》明確,在古樹名木上刻劃、釘釘、剝皮挖根、攀樹折枝、懸掛重物,或者有其他損害古樹名木正常生長行為的,以及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nèi)新建擴建建筑物或者構(gòu)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動用明火、堆放和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因公共事業(yè)和基礎(chǔ)設施建設項目確需在古樹名木保護范圍內(nèi)進行建設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并報縣級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備案。建設單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或未按照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施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古樹名木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山東還鼓勵社會力量捐資保護、認養(yǎng)古樹名木。根據(jù)保護級別、捐資數(shù)額、地理位置等情況,可以約定捐資人、認養(yǎng)人在一定期限內(nèi)署名、冠名并進行相應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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