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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租賃的土地已被征用,仍大量種植苗木,當?shù)卮逦瘯浦、警告無效后,組織人員予以強制拔除,村委會及參與拔除的人員是否要承擔賠償責任呢?
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賀村法庭對這起財產(chǎn)損害賠償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2015年10月26日,原告鄭某兩人到賀村法庭提交訴狀,起訴賀村鎮(zhèn)某村委會、村經(jīng)濟合作社及部分村民。兩原告稱,2015年8月,他們與毛某等4農(nóng)戶分別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了租金。此后,他們對租用的共計6.15畝土地進行平整,購置了價值41萬元的苗木,于同年9月初進行種植。
該村村委會、經(jīng)濟合作社以原告租種的地塊被征用為由,派人阻止繼續(xù)種植,并帶領(lǐng)村民強行拔除種植在租賃土地上的所有苗木。原告認為,這種強行拔除種植苗木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財產(chǎn)所有權(quán),要求9名被告賠償苗木毀損損失39萬余元。
江山法院審理后認為,兩原告明知其種植苗木的集體土地被征收,仍不顧國家法律、政策規(guī)定,在被征收土地上搶種苗木,以套取國家征用補償款,損害了國家和集體利益。本案中,村委會等被告制止的是原告的不合法行為,是為了促進項目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避免國家和集體利益受損,村委會在通知兩原告自行拔除不能的情況下,采取必要措施,組織人員拔除苗木,并無過錯,不構(gòu)成侵權(quán)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