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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畝園林的滅頂之災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時間:2016-10-12 15:43:17 更新時間:2016-10-12 15:46:31   瀏覽次數:4875
租下土地種下花木,青神人高學剛投入200萬元耕耘園林,正當枝繁葉茂時,突降滅頂之災,園林樹木遭到土地所有人的大肆砍伐,數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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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下土地種下花木,青神人高學剛投入200萬元耕耘園林,正當枝繁葉茂時,突降滅頂之災,園林樹木遭到土地所有人的大肆砍伐,數次報警求助無果,種植戶一再遭遇執(zhí)法部門的“冷面”。

發(fā)自四川青神

青神縣,位于成都平原西南部,這里植被成蔭,環(huán)境優(yōu)美。然而就這一個美麗的地方,卻上演著不和諧的景象。2012年8月,高學剛等二人在與當地村民簽訂土地承包合同后,租下了該縣青城鎮(zhèn)王壩村2組50多畝土地,用于培植藍花楹、紫荊花、香樟樹等苗木。在經歷3年的培植,園林的花木也已慢慢長大,卻發(fā)生了匪夷所思的事件。

2015年9月30日,六七個村民徑直來到園林,二話不說拿起柴刀就開始砍樹。得到消息后的高學剛迅速趕到現(xiàn)場制止,但卻是無能為力,他連忙報警,在多次后撥打無果后,高學剛撥通了當地的市長熱線,40分鐘后,屬地城關派出所幾位民警來到現(xiàn)場。見到警察來了砍樹的人紛紛離開,民警一面拍照取證一面通知當地物價局對損毀的樹木進行了評估,現(xiàn)場給出的評估結論損失達20余萬元。

然而,幾近瘋狂的砍伐并未因警察的到來而平息,此后不久,高學剛的樹木再次遭到砍伐,一次、兩次、三次、四次,高學剛不斷向警方求助,警方出警后也制止了村民的砍伐行為,分別對10余人作了筆錄調查,但至今沒有立案。經過毀滅性砍伐,高學剛的園林直接經濟損失達300萬余元,

法院確認合同有效

“我作為一名合法的公民,我的財產理應受到保護。從第一次砍伐至今,園林遭到9次毀壞,我9次報案,到今天警方仍未立案。每次警察來都是勸阻那些砍樹的人,叫他們別在砍了,有事坐下來好好說,無形中助長了砍伐樹木者的行為。我咨詢了律師,律師說這種行為屬故意毀壞公私財物,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已經構成刑事犯罪,公安機關應當對實施者采取強制措施。為此我也多次找到城關派出所,但一直沒有結果。”高學剛向法治周末記者如此投訴。

據了解,砍伐樹木的村民是該園林土地的實際所有人。那么,這些村民為什么要砍伐高學剛的樹木?

高學剛說:“2015年5月我聽村民說縣政府計劃修一條道路要從我租用的土地上經過,后來青城鎮(zhèn)劉副鎮(zhèn)長多次找到我,說我與村民簽訂的合同是無效合同,要求搬離此地,并且多次當著2組村民的面說我簽訂的合同不受法律保護。由于我和村民簽訂的合同期限較長,加之園林的樹木還未長成,要我交出土地,也沒有任何人提出對我進行補償,所以我拒絕了劉副鎮(zhèn)長的提議。誰知9月30日就發(fā)生了砍伐園林樹木的事件。”

砍伐事件發(fā)生后,高學剛也一直擔心懷疑自己和村民簽訂的合同是否是無效合同。帶著顧慮,他于2016年1月6日向青神縣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合同有效。2016年4月20日,青神縣法院開庭審理,經法院審理查明,2102年8月25日,高學剛與王壩村2組村民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該合同約定租賃時間為2012年9月至2032年9月止。發(fā)包的土地以種植為主,實行封閉式管理,獨立經營。在承包期內,高學剛每年每畝按800斤稻谷計算付款給村民,承包期滿后,高學剛負責恢復土地耕種。該份合同除村民簽字外,王壩村第二小組加蓋了公章。村民在庭上辯解說,租用的土地定的是種植為主,口頭約定的是種蔬菜,現(xiàn)在變成了種樹,加之高學剛未按約定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8月31日期間的租金,所以合同是無效的。2016年5月25日,經過調查后,法院作出判決,因該《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超過了被告的土地承包期限,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在土地承包期限內的租賃合法有效,超過期限部分則無效。而被告村民所提出的擅自改變土地性質以及未在約定期限內支付租金的意見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納。判決高學剛與村民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合法有效。

警方至今不立案

拿到判決后,高學剛再次來到城關派出所,找到負責案件的民警,在說明情況后,“民警的答復依然叫我回去等。”高學剛說,“我實在想不明白,自非法砍伐事件至今已經一年有余,公安機關既不立案,又不明確事件如何處置,一拖再拖,直接導致我的園林至今無法正常打理,被砍伐的樹木得不到賠償,被砍伐后的土地多數都被村民重新種上了農作物,而我投入的資金正在慢慢被吞噬。我強烈要求對那些破壞砍伐我樹木的人必須受到法律制裁,給我造成的重大損失必須賠償。”

我國刑訴法第107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fā)現(xiàn)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報案、控告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立案。重大、復雜案件,經縣級批準,立案審查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批準立案審查可延長至六十日!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帶著疑問,2016年9月21日上午,在經過一小時的車程,記者來到青神縣青城鎮(zhèn)王壩村二組,在現(xiàn)場,記者看到大片的土地上留下了無數的樹樁,園林中間還剩下一塊為數不多的小樹林。見到有人來看園林,幾個村民站在一邊指點著,記者準備上前詢問,一見到記者走過來,村民立刻就散開了。隨后,法治周末記者來到青神縣公安局。在該局四樓,記者找到了負責宣傳的政工科,被告知局里面在開會,讓等等。半小時后,一位民警過來詢問記者的來意,在記者明確來意后,該同志轉身到了另一個房間,10分鐘后,記者到剛才民警所在房間,見到房間有三人,其中一名著警服的男子在接。記者上前詢問后得知著警服接男子正是城關派出所的陳所長。記者便就有關問題詢問陳所長,在聽完記者的講述后,陳所長說他今年才到城關派出所,對于記者口中的事件他并不是很清楚,記者隨即提出下午前往該所找負責此案的民警了解情況,陳所長表示需經政工科同意。

就在記者回到政工科主任辦公室后不一會,一名著警服的姓王的女民警進來,她對記者說必須到宣傳部和眉山市公安局報到備案,批準后他們才能接受采訪,缺一不可。她還稱“沒得到許可你們不準錄音攝像”。記者當即表示說,該事件發(fā)生地在青神縣,應該在這里了解采訪。但無論記者怎么說,王姓干部依然是“我意已決”的態(tài)度。無奈,記者只得帶著疑惑,離開了青神縣公安局。

可以確定的是,到今天砍伐事件一直還沒有得到解決,違法者也并沒有被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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