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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jīng)商之道首重信,對企業(yè)經(jīng)營者而言,誠信乃是企業(yè)生存和發(fā)展的基石。倘若背信毀約,輕者有失自己做人風范,重者對簿公堂,損害了自己的商業(yè)信譽,還可能被追究法律責任。近日,石家莊市欒城區(qū)法院就依法審結了一個關于苗木合同不履約、供苗失信成被告的案件,發(fā)人深思。
2015年10月10日,原告顧某與被告呂某簽訂苗木購銷合同,約定被告給原告供應核桃苗,合同約定了苗木質量,要求苗木品種純度在80%以上,成活率達到90%,如被告所送苗木未達到合同要求,原告有權提起訴訟。核桃苗種上以后,因該苗成活率低,枯死苗木較多。原告要求被告補苗,被告沒有給補,經(jīng)雙方核算,被告共計欠原告苗款52000元,被告呂某給原告出具欠條一張,并約定還款期限為2016年12月31日先付20000元,剩余款到春節(jié)前付清?傻竭款期后,被告以種種理由推脫不給,原告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
欒城區(qū)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顧某與被告呂某系買賣合同關系,原被告均應按約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與原告簽訂的購銷合同證實原被告存在買賣關系,被告給原告出具的欠條證實被告欠原告補苗款項為52000元。被告未按約定給付原告苗款,2016年12月31日應支付苗款20000元,自2017年1月1日起計算利息,余款自2017年1月28日起計息,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判決確定的給付之日止。被告呂某經(jīng)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法院依法進行了缺席判決。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呂某給付原告顧某補苗款52000元及逾期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馮鎖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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