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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于9月1日起施行。
《條例》明確,森林防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國有重點林區(qū)、墾區(qū)主管部門負責所管理區(qū)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擔相應的森林防火責任;劃定了森林防火區(qū)、高火險區(qū),規(guī)定全省森林防火期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調整森林防火期;明確了森林防火責任單位的義務;森林防火區(qū)內的旅游景區(qū)管理機構或者經營單位,在門票上應當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語,并應當對游客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教育,在景區(qū)入口處、沿線森林防火重點部位以及各類商業(yè)網點,應當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器材,及時組織清除可燃物;森林防火經費主要用于森林火災的預防、撲救和基礎保障等工作。
黑龍江是森林資源大省、國家重點林區(qū)之一。長期以來,黑龍江沒有專門規(guī)范森林防火工作的地方性法規(guī)。《黑龍江省森林防火條例》草案歷時兩年多完成,并于今年5月16日黑龍江省政府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